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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甄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1003号 申请执行人甄建,男,汉族,1985年10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前四十里铺。 被执行人方虎,男,汉族,1987年4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延安市人,延安市宝塔区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1003号

申请执行人甄建,男,汉族,1985年10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前四十里铺。

执行人方虎,男,汉族,1987年4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延安市人,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药店村。

甄建申请执行方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1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方虎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魏生尚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方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虎向申请人甄建支付135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02元。2015年12月9日,被执行人方虎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2015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甄建领取了案件款1350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