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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01107号 原告王某某,女,1993年2月13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9302130669,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若寺湾村。 被告党某某,男,1991年4月25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 本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01107号

原告某某,女,1993年2月13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9302130669,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若寺湾村。

被告党某某,男,1991年4月25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  周兵兵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