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01107号 原告王某某,女,1993年2月13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9302130669,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若寺湾村。 被告党某某,男,1991年4月25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 周兵兵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