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00918号 原告艾某某,女,汉族,1987年6月28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 被告惠某某,男,1983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与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 审 判 长 周兵兵 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 人民陪审员 张春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