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71号 申请人:范欣然,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张玉奎,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申请人范欣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玉奎驾驶的鲁Q1XXXX号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刘玉芳所有的鲁QYXXXX号车一辆作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玉奎驾驶的鲁Q1XXXX号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刘玉芳所有的鲁QYXX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