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范欣然与张玉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71号 申请人:范欣然,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张玉奎,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申请人范欣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71号

申请人:范欣然,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申请人:张玉奎,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申请人范欣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玉奎驾驶的鲁Q1XXXX号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刘玉芳所有的鲁QYXXXX号车一辆作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玉奎驾驶的鲁Q1XXXX号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刘玉芳所有的鲁QYXX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