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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元生与彭斌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61号 申请人:彭元生,男,1976年9月1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彭斌吉,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
    

山东省沂南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61号

申请人:彭元生,男,1976年9月1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彭斌吉,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彭斌吉所有的鲁Q5XXXX号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公司的事故理赔款23万元,并向本院提供彭元生名下的鲁Q8XXXX号车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彭斌吉所有的鲁Q5XXXX号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公司的事故理赔款23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彭元生名下的鲁Q8XX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