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61号 申请人:彭元生,男,1976年9月1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彭斌吉,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彭斌吉所有的鲁Q5XXXX号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公司的事故理赔款23万元,并向本院提供彭元生名下的鲁Q8XXXX号车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彭斌吉所有的鲁Q5XXXX号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公司的事故理赔款23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彭元生名下的鲁Q8XX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