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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岗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983号 申请执行人刘岗飞,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户,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燕沟紫玉南山小区1号楼3单元802室。 被执行人高建勇,男,汉族,1977年12月17日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983号

申请执行人刘岗飞,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户,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燕沟紫玉南山小区1号楼3单元802室。

执行高建勇,男,汉族,1977年12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现羁押在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刘岗飞申请执行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1月3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高建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建勇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岗飞5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00元、执行费7400元。现被执行人羁押在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本院经过三查未查到被执行人高建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岗飞如果发现被执行人高建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