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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世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晓成、高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310号 申请执行人刘世杰,男,汉族,1971年8月18日出生,陕西省宜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嘉岭大厦。 被执行人李晓成,男,汉族,1974年6月13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卷烟厂后排。 被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310号

申请执行刘世杰,男,汉族,1971年8月18日出生,陕西省宜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嘉岭大厦。

执行李晓成,男,汉族,1974年6月13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卷烟厂后排。

被执行人高生龙,男,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址不详。

刘世杰申请执行李晓成、高生龙买卖同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李晓成、高生龙下落,同时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李晓成、高生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世杰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晓成、高生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申请执行人刘世杰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助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