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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建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林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307号 申请执行人刘建锋,男,汉族,1976年6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蒲城县高阳镇人,无业,现住陕西省蒲城县高阳镇伏头村七组。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7606049519。 被执行人任林军,男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307号

申请执行人刘建锋,男,汉族,1976年6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蒲城县高阳镇人,无业,现住陕西省蒲城县高阳镇伏头村七组。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7606049519。

执行人任林军,男,汉族,1970年7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居民一区154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29197007076915。

刘建锋与任林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林军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刘建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任林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林军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建锋120000元,执行费1700元。2015年10月1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任林军于2015年10月14日履行10000元,剩余110000元由被执行人任林军从2015年11月15日起到2016年3月15日分五次每月偿还100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16年4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刘建锋表示放弃迟延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任林军已自动履行10000元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刘建锋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307号

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