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307号 申请执行人刘建锋,男,汉族,1976年6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蒲城县高阳镇人,无业,现住陕西省蒲城县高阳镇伏头村七组。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7606049519。 被执行人任林军,男,汉族,1970年7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居民一区154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29197007076915。 刘建锋与任林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林军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刘建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任林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林军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建锋120000元,执行费1700元。2015年10月1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任林军于2015年10月14日履行10000元,剩余110000元由被执行人任林军从2015年11月15日起到2016年3月15日分五次每月偿还100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16年4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刘建锋表示放弃迟延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任林军已自动履行10000元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刘建锋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307号 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