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458号 申请执行人吴真平,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王家坪社区碾盘沟。 被执行人李江云(又名李海江),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2日,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银行渠院。 吴真平申请执行李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6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江云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吴真平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真平于2015年11月2日以其与被执行人李江云正在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被执行人李江云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4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