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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姜小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688号 申请执行人姜小军,男,汉族,1966年1月27日出生,陕西省米脂县人,现住陕西省米脂县银州镇创业路。 被执行人赵建峰,男,汉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西安市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马腾空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688号

申请执行人姜小军,男,汉族,1966年1月27日出生,陕西省米脂县人,现住陕西省米脂县银州镇创业路。

执行人赵建峰,男,汉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西安市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马腾空村。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周新华,该公司经理。

小军申请执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赵建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赵建峰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姜小军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赵建峰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自动履行了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55231.7元,被执行人赵建峰自动履行了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20000元。申请执行人姜小军领取案件款及垫付案件受理费共计175231.7元。被执行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缴纳案件执行费1100元,被执行人赵建峰缴纳案件执行费125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