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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金松与李德法、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09号 申请人:薛金松,男,193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李德法,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申请人: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人薛金松申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09号

申请人:薛金松,男,193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申请人:李德法,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申请人: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人薛金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德法驾驶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JXXXX号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姜朋所有的鲁Q8XXXX号车一辆作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德法驾驶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JXXXX号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姜朋所有的鲁Q8XX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