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487号 申请人:谢有戏,女,193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闵范美,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王召强,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王召光,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谢有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闵范美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杜兵所有的鲁Q8XXXX车和鲁QLXXXX号车各一辆作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闵范美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杜兵所有的鲁Q8XXXX车和鲁QLXXXX号车各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