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13号 申请人:贺可山,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姜金达,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申请人贺可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姜金达驾驶的鲁Q9XXXX号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朱俊宝所有的鲁QLXXXX号车一辆作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姜金达驾驶的鲁Q9XXXX号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朱俊宝所有的鲁QLXX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