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65号 申请人:沂南县东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历山路79号中国银行四楼。 法定代表人:梁守庆。 被申请人:王志武,男,1963年7月1日出生,住沂南县人民路15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志武所有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曹光东名下的鲁QWXXXX号车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志武所有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曹光东名下的鲁QWXX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俊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