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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东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志武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65号 申请人:沂南县东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历山路79号中国银行四楼。 法定代表人:梁守庆。 被申请人:王志武,男,1963年7月1日出生,住沂南县人民路15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65号

申请人:沂南县东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历山路79号中国银行四楼。

法定代表人:梁守庆。

申请人:王志武,男,1963年7月1日出生,住沂南县人民路15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志武所有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曹光东名下的鲁QWXXXX号车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志武所有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曹光东名下的鲁QWXX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俊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