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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鑫源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阚丽媛、李春江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39号 申请人:沂南县鑫源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聚胜,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阚丽媛,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李春江,男,1983年1月18日出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39号

请人:沂南县鑫源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聚胜,职务,经理。

请人:阚丽媛,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李春江,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沂南县祥源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沂南县城历山路70号。

申请人沂南县鑫源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沂南县祥源商贸有限公司、阚丽媛、李春江所有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李莉所有的鲁Q8XXXX号车一辆作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沂南县祥源商贸有限公司、阚丽媛、李春江所有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二、李莉所有的鲁Q8XX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