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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东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汪发膨、汪发波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30号 申请人:沂南县东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地址:沂南县城历山路79号。 被申请人:汪发膨,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汪发波,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30号

申请人:沂南县东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地址:沂南县城历山路79号。

被申请人:汪发膨,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汪发波,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杜爱国,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张存吉,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申请人沂南县东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汪发膨、汪发波、杜爱国、张存吉银行存款1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赵建华所有的鲁Q7XXXX号车一辆作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汪发膨、汪发波、杜爱国、张存吉银行存款1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赵建华所有的鲁Q7XX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