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497号 被申请人:李培增,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牛庆瑞,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李培国,男,1969年7月9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李玉金,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仲延旭,男,1951年12月28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李培增、牛庆瑞、李培国、李玉金、仲延旭银行存款559000元;并向本院提供申请人所有的沂南国用(2013)第0229号房产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李培增、牛庆瑞、李培国、李玉金、仲延旭银行存款559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沂南国用(2013)第0229号房产一宗。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遵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