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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培增、牛庆瑞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497号 申请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申请人:李培增,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牛庆瑞,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李培国,男,1969年7月9日出生,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497号

申请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申请人:李培增,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牛庆瑞,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李培国,男,1969年7月9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李玉金,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仲延旭,男,1951年12月28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李培增、牛庆瑞、李培国、李玉金、仲延旭银行存款559000元;并向本院提供申请人所有的沂南国用(2013)第0229号房产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李培增、牛庆瑞、李培国、李玉金、仲延旭银行存款559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沂南国用(2013)第0229号房产一宗。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遵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