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68号 申请人:郑光增,男,1944年7月14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刘坤,男,成年,住沂南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坤所有的鲁Q9XXXX号车一辆(保全金额:1万元),并向本院提供郑光增名下的住宅使用证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坤所有的鲁Q9XXXX号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郑光增名下的住宅使用证{证号:沂南集建(93)字第017697号}。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俊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