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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春英与公丕华、山东省临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28号 申请人:韩春英,女,1934年2月27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公丕华,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住蒙阴县。 被申请人:山东省临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东兴路与双桥路交汇处。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28号

申请人:韩春英,女,1934年2月27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公丕华,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住蒙阴县。

被申请人:山东省临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东兴路与双桥路交汇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公丕华驾驶的鲁QDXXXX号车一辆(保全金额: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李遵勤名下的鲁Q2XXXX号车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公丕华驾驶的鲁QDXXXX号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李遵勤名下的鲁Q2XX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俊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