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41号 申请人:高本强,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王敬军,男,1977年7月6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敬军所有的银行存款6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聂丽丽名下的鲁Q7XXXX号车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敬军所有的银行存款60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聂丽丽名下的鲁Q7XX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