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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丽丽与张丙利、李妍青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482号 申请人:马丽丽,女,1967年8月1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张丙利,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李妍青,女,1963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482号

申请人:丽丽,女,1967年8月1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张丙利,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李妍青,女,1963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丙利、李妍青的银行存款18万元,并向本院提供马玲玲名下的鲁QLXXXX号车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丙利、李妍青的银行存款18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马玲玲名下的鲁QLXX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