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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路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学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446号 申请执行人路华,女,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无业,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西沟居民区。 法定代理人路开昌,男,汉族,1947年7月20日出生,无业,陕西省子长县人,住址同上,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446号

申请执行人路华,女,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无业,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西沟居民区。

法定代理人路开昌,男,汉族,1947年7月20日出生,无业,陕西省子长县人,住址同上,系路华父亲。

执行王学刚,男,汉族,1977年8月19日出生,工人,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二十里铺延安公交公司职工宿舍。

路华申请执行王学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学刚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路华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学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学刚向申请人路华返还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及案件执行费800元。2015年8月26日,被执行人王学刚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2015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路华的法定代理人路开昌领取案件款60000元及垫付案件受理费1500元,共计6150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4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