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999号 申请执行人艾拥军,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延安海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家属院。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6507180015。 法定代表人严明,该办公室主任。 艾拥军与延安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变更登记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市房产管理办公室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艾拥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安市房产管理办公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协助申请执行人艾拥军办理延安海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执行费500元。2015年12月1日被执行人延安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已协助申请执行人艾拥军办理了延安海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