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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宝塔区百米大道阳光汽车租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智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779号 申请执行人宝塔区百米大道阳光汽车租赁 经营者郭延辉,男,汉族,1979年12月12日出生,无业,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201国道旁。 被执行人雷智清,男,汉族,1988年10月18日出生,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779号

申请执行宝塔区百米大道阳光汽车租赁

经营者郭延辉,男,汉族,1979年12月12日出生,无业,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201国道旁。

执行人雷智清,男,汉族,1988年10月18日出生,榆林市靖边县森林防火站职工,榆林市靖边县人,现住羁押于榆林市靖边县看守所。

宝塔区百米大道阳光汽车租赁申请执行雷智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雷智清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榆林市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榆林市靖边县看守所,另被执行人雷智清工资收入已被榆林市靖边县人民法院予以冻结。经本院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雷智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宝塔区百米大道阳光汽车租赁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雷智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终结本案的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