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027号 申请执行人常小平,男,汉族,1971年8月18日出生,陕西省宜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嘉岭大厦。 被执行人宋小东,男,汉族,1988年4月15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苏二毛,男,汉族,1986年6月13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址不详。 常小平申请执行宋小东、苏二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宋小东、苏二毛下落,其中宋小东居民户口已被注销。同时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宋小东、苏二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常小平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宋小东、苏二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终结本案的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助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