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申请人常小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小东、苏二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027号 申请执行人常小平,男,汉族,1971年8月18日出生,陕西省宜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嘉岭大厦。 被执行人宋小东,男,汉族,1988年4月15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苏二毛,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027号

申请执行人常小平,男,汉族,1971年8月18日出生,陕西省宜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嘉岭大厦。

执行人宋小东,男,汉族,1988年4月15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二毛,男,汉族,1986年6月13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址不详。

小平申请执行宋小东二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宋小东、苏二毛下落,其中宋小东居民户口已被注销。同时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宋小东、苏二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常小平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宋小东、苏二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终结本案的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助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