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民初字第00700号 原告许XX 被告姜XX 委托代理人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诉被告姜XX(曾用名姜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姜XX(曾用名姜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洪 涛 代理审判员 鲍佳易 人民陪审员 刘学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艳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