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临经开商初字第96号 法定代表人邓义刚,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肖青,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典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新沂蒙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临沂新沂蒙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为临沭县蛟龙经济开发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临沂新沂蒙变压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临沭县蛟龙经济开发区,因此本案应由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临沂新沂蒙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