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临经开民初字第179号 原告陈学志,男,汉族。 原告陈秀兰,女,汉族。 被告侯建平,男,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陈学志、陈秀兰与被告侯建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侯建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侯官庄67号、被告从没有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因此应以被告户籍所在地确定案件管辖,请求将该案件移送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侯建平户籍所在地在临沭县白旄镇侯官庄67号、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确定案件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侯建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岳云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