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沂南行执字第635号 法定代表人隋海波,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潘淑德,男,1971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 被申请执行人:毛西平,女,1974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 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沂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沂费征字(2014)第7867号、786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沂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沂费征字(2014)第7867号、786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沂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沂费征字(2014)第7867号、786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伟平 审判员 尹纪栋 审判员 杨月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