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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杞民初字第2309号 原告马某某,女,1970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孔某某,男,1957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杞民初字第2309号

原告某某,女,1970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孔某某,男,1957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侯传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