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沂南行执字第721号 法定代表人隋海波,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范光荣,女,汉族,1968年02月05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本院于2015年0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沂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沂费征字(2015)第00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沂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沂费征字(2015)第00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沂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沂费征字(2015)第00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伟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