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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诉被告许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建民初字第00912号 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陈XX 被告许XX 原告陈XX诉被告许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立新经本院合法传唤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建民初字第00912号

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陈XX

被告许XX

原告陈XX诉被告许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立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建昌县城内开设一处经销部,主要经营五金、建材等建筑材料。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因建筑施工从原告处多次赊购五金材料,累计欠原告材料款38602元。该笔欠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五金材料款38602元,并要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许立新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个体经营者,其在建昌县城内开设一处“文合五金经销部”,主要经营五金、建材等建筑材料。2014年3月至5月间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赊购五金材料,累计欠原告材料款38473元。该笔欠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故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五金材料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销货清单,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作为出卖人已履行了交付标的物义务,被告作为买受人理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推拖不付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五金材料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陈文合五金材料款38473元。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洪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