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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诉被告屠XX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民初字第01286号 原告陈XX 被告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屠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民初字第01286号

原告陈XX

被告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屠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洪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