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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民特字第17号 申请人张某甲,女,2001年10月24日生,汉族,学生。 监护人刘某某,女,1941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张某乙,女,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张某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某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民特字第17号

申请某甲,女,2001年10月24日生,汉族,学生。

监护人刘某某,女,1941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张某乙,女,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某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某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甲诉称:申请人之父张予东于2003年7月27日去世,申请人之母张某乙于2004年(农历)1月外出打工,之后失去联系,虽经多方打听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一直随祖母刘某某生活。现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

经审理查明:张某乙,女,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之母。于2004年(农历)1月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之父张予东于2003年7月27日因病去世。现申请人随其祖母刘某某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8月21日发出寻找张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某乙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杞县公安局官庄乡派出所和杞县官庄乡孙庄村委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及本院对被申请人所在村党支部书记郭明敬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乙下落不明长达两年以上,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公告三个月仍未寻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某乙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侯传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