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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棒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民特字第27号 申请人张棒,男,1999年4月10日生。 监护人张彦民,男,1946年2月15日生,系申请人之祖父。 被申请人蔡秋红,女,1977年8月1日生。 申请人张棒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蔡秋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民特字第27号

申请人张棒,男,1999年4月10日生。

监护人张彦民,男,1946年2月15日生,系申请人之祖父。

被申请人蔡秋红,女,1977年8月1日生。

申请人张棒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蔡秋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张棒之母蔡秋红于2003年3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家人及亲戚多方寻找未果。现蔡秋红已失踪12年多。申请人张棒之父张红健于2002年12月3日因事故死亡。申请人张棒一直随其祖父张彦民生活。现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

经查,蔡秋红,女,1977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竹林乡蔡寨村二组,系申请人之母,于2003年3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之父张红健于2002年12月3日因事故死亡。现申请人随其祖父张彦民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8月26日发出寻找蔡秋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蔡秋红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杞县公安局竹林派出所和杞县竹林乡于堂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及本院对被申请人父亲蔡明超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蔡秋红下落不明长达两年以上,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公告三个月仍未寻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蔡秋红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孙 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