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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民特字第18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2001年10月9日生。 监护人杨绍功,男,1957年3月28日生,系申请人祖父。 被申请人李元好(又名李元丽),女,1980年1月14日生。 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元好失踪一案,本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民特字第18号

申请某某,男,2001年10月9日生。

监护人杨绍功,男,1957年3月28日生,系申请人祖父。

被申请人李元好(又名李元丽),女,1980年1月14日生。

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元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之母李元好于2007年9月由杞县竹林乡八里庙村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家人及亲戚多方寻找未果。现李元好已失踪8年余。申请人之父杨修海于2007年9月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申请人之母李元好外出后,申请人一直随其祖父杨绍功生活。现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

经查,李元好,女,1980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杞县竹林乡八里庙村八组,系申请人之母,于2007年9月由杞县于镇镇荆岗村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之父杨修海于2007年9月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现申请人随其祖父杨绍功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9月6日发出寻找李元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元好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杞县公安局竹林派出所和杞县竹林乡八里庙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证明及本院对被申请人大伯李继叶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李元好下落不明长达两年以上,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公告三个月仍未寻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元好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叶乾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