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杞行初字第27号 原告姜立光,男,汉族,1987年6月15日生。 住所地:通许县文卫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徐恩清,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广超,男,通许县公安局孙营派出所所长。 第三人姜忠河,男,汉族,1964年1月17日生。 原告姜立光诉被告通许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15年9月30日受理后,于2015年10月3日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第三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原告自愿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立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何世友 审判员 孔 方 审判员 卢志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