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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超诉通许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杞行初字第28号 原告张永超,男,汉族,1985年8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万小猛,通许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许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徐恩清,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凯,男,通许县公安局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决 书

(2015)杞行初字第28号

原告张永超,男,汉族,1985年8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万小猛,通许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许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徐恩清,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凯,男,通许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马双彬,男,通许县公安局朱砂镇派出所副所长。

第三人张攀,男,汉族,1980年1月10日生。

第三人李艳玲,女,汉族,1977年12月22日生,系第三人张攀之妻。

二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