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杞行初字第30号 原告连克安,男,汉族,1963年11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广田,通许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住所地:通许县咸平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徐恩清,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武光明,男,通许县公安局大岗李派出所所长。 原告连克安诉被告通许县公安局有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愿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克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何世友 审判员 孔 方 审判员 卢志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