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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甲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民特字第14号 申请人于某甲,男,2001年11月21日生,汉族,学生。 申请人于某乙,女,2006年8月8日生,汉族,学生。 监护人张某某,女,1954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系二申请人之祖母。 被申请人乔某某,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民特字第14号

申请于某甲,男,2001年11月21日生,汉族,学生。

申请于某乙,女,2006年8月8日生,汉族,学生。

监护人张某某,女,1954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系二申请人之祖母。

被申请人乔某某,女,1981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于某甲、于某乙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乔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于某甲、于某乙诉称:二申请人之母乔某某于2013年(农历)1月16日与家人生气后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家人及亲戚多方寻找未果,现已失踪2年多。申请人之父于忠良于2014年2月因病去世,申请人一直随祖母生活。现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

经审理查明:乔某某,女,1981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系二申请人之母,于2013年(农历)1月16日与家人生气后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之父于忠良于2014年2月因病去世。现二申请人随其祖母张某某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8月12日发出寻找乔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乔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杞县公安局于镇镇派出所和杞县于镇镇郎智岗村委会共同出具证明一份及本院对被申请人父亲乔好业的调查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乔某某下落不明长达两年以上,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公告三个月仍未寻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乔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侯传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