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沂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高则杰、苗德米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沂南行执字第751号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隋海波,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高则杰,男,汉族,1976年11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申请执行人苗德米,女,汉族,1977年11月06日出生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沂南行执字第751号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卫生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隋海波,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高则杰,男,汉族,1976年11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申请执行人苗德米,女,汉族,1977年11月06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沂南县卫生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沂费征字(2015)第1484号、14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沂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沂费征字(2015)第1484号、14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沂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沂费征字(2015)第1484号、14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伟平

审判员  尹纪栋

审判员  杨月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