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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民特字第13号 申请人张某甲,女,2008年8月25日生。 申请人张某乙,男,2011年4月27日生。 监护人张文忠,男,1960年3月10日生,系申请人祖父。 被申请人陈世纳,女,1985年5月16日生。 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民特字第13号

申请张某甲,女,2008年8月25日生。

申请张某乙,男,2011年4月27日生。

监护人张文忠,男,1960年3月10日生,系申请人祖父。

被申请人陈世纳,女,1985年5月16日生。

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世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之母陈世纳于2011年12月由杞县官庄乡黄岗村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家人及亲戚多方寻找未果。现陈世纳已失踪将近4年。申请人之父张云强于2011年3月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申请人之母陈世纳外出后,申请人一直随其祖父张文忠生活。现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

经查,陈世纳,女,1985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杞县官庄乡黄岗村东西大街16号,系申请人之母,于2011年12月由杞县官庄乡黄岗村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之父张云强于2011年3月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现申请人随其祖父张文忠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8月27日发出寻找陈世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世纳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杞县公安局官庄派出所和杞县官庄乡黄岗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及本院对被申请人之父陈万宝的调查笔录、张云强火化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陈世纳下落不明长达两年以上,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公告三个月仍未寻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陈世纳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叶乾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