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通许县同中家庭农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杞行初字第25号 原告通许县同中家庭农场 负责人任同中,男,汉族,1955年11月18日生。 原告杞县恒堂农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张恒堂,男,汉族,1957年5月13日生。 被告通许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段国栋,男,局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杞行初字第25号

原告通许县同中家庭农场

负责人任同中,男,汉族,1955年11月18日生。

原告杞县恒堂农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张恒堂,男,汉族,1957年5月13日生。

被告通许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段国栋,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永军,男,通许县水利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瑞彬,通许县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许县同中家庭农场、杞县恒堂农业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通许县水利局行政补偿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许县同中家庭农场负责人任同中、杞县恒堂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恒堂、被告通许县水利局委托代理人郭永军、徐瑞彬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二原告以原告通许县同中家庭农场不适格作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行政补偿不正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愿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通许县同中家庭农场、杞县恒堂农业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世友

审 判 员 孔 方

审 判 员 高瑞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