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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培恒诉张安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民初字第1893号 原告王培恒,男,1956年2月11日生。 被告张安全,男,1968年11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唐志民,杞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王培恒诉被告张安全追索劳动报酬纠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民初字第1893号

原告王培恒,男,1956年2月11日生。

被告张安全,男,1968年11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唐志民,杞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王培恒诉被告张安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跟着张自豪的建筑队给被告建房,原告应得工资是4500元,被告在与包工头张自豪算账时,由于被告资金不足,当时也考虑到熟人,原告同意把自己的工资借给被告,让被告预付工程款,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现被告的房屋已建好,但却不给付原告工资款,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4500元。

被告辩称:被告欠原告4500元工钱属实,因原告给被告建的房屋质量有问题,被告让原告给其修房,原告将被告的房屋修了一半就不修了,故被告不同意给付原告工资4500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原告跟随张自豪给被告建房,房屋建成后,经原、被告及张自豪算账,被告欠原告4500元工资款未给付,被告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欠王培恒现金肆仟伍元,活结速给培恒,张安全,2014.7.15号”,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原告。诉讼过程中被告称原告给其建造的房屋质量有问题,让原告修复其拒绝修复,原告对此持有异议,认为房屋质量有问题被告应找承包人张自豪,与原告无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欠条一份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4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被告称原告给其建的房屋质量有问题,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被告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安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培恒工资款4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苗旺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