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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等申请宣告公民失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民特字第35号 申请人王某甲,男,2000年3月16日生。 申请人王某乙,女,2006年6月7日生。 监护人王冠锋,男,1951年2月15日生。系王某甲、王某乙祖父。 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要求宣告孟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民特字第35号

申请王某甲,男,2000年3月16日生。

申请王某乙,女,2006年6月7日生。

监护人王冠锋,男,1951年2月15日生。系王某甲、王某乙祖父。

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要求宣告孟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诉称其母乔艳凤自2012年6月份走失,下落不明,王某甲、王某乙现由其祖父王冠锋抚养。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孟某某为失踪人。

经查,孟某某,女,1979年10月29日生,系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之母,孟某某于2012年6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8月31日以张贴的形式发出寻找孟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孟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孟某某下落不明已届满两年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王某甲、王某乙申请,法院以公告的方式查找,孟某某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孟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苗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