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民特字第35号 监护人王冠锋,男,1951年2月15日生。系王某甲、王某乙祖父。 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要求宣告孟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诉称其母乔艳凤自2012年6月份走失,下落不明,王某甲、王某乙现由其祖父王冠锋抚养。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孟某某为失踪人。 经查,孟某某,女,1979年10月29日生,系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之母,孟某某于2012年6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8月31日以张贴的形式发出寻找孟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孟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孟某某下落不明已届满两年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王某甲、王某乙申请,法院以公告的方式查找,孟某某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孟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苗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