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民特字第40号 监护人孔德民,男,1953年11月13日生。 申请人孔某某要求宣告孔某甲、乔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孔某某诉称其母乔某某自2008年5月份走失,其父孔某甲于2011年1月份外出,二人至今无任何音讯,孔某某现由其祖父孔德民抚养。申请人孔某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孔某甲、乔某某为失踪人。 经查,孔某甲,男,1987年1月16日生,系申请人孔某某之父,孔某甲于2011年1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乔某某又名杨柳,女,1987年11月6日生,系申请人之母,乔某某于2008年5月份走失,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9月6日以张贴的形式发出寻找孔某甲、乔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孔某甲、乔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孔某甲、乔某某下落不明已届满两年时间,经利害关系人孔某某申请,法院以公告的方式查找,孔某甲、乔某某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孔某甲、乔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苗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