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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民特字第7号 申请人韩某,男,2007年12月11日出。 监护人韩海良,男,1950年9月20日出生。 被申请人徐春,女,1971年8月2日出生。 申请人韩某要求宣告徐春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民特字第7号

申请韩某,男,2007年12月11日出。

监护人韩海良,男,1950年9月20日出生。

申请人徐春,女,1971年8月2日出生。

申请人韩某要求宣告徐春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韩某与被申请人徐春系母子关系。因徐春的丈夫韩佰涛意外身亡,徐春受打击后致精神病,于2012年外出至今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满二年,申请宣告徐春为失踪人。

经查,徐春,女,1971年8月2日生,汉族,住杞县泥沟乡聂府厅村二组,系申请人之母。被申请人之夫韩佰涛于2012年外出务工时出事故死亡,徐春于2012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现由其祖父韩海良抚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19日发出寻找徐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徐春仍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杞县公安局泥沟派出所和杞县泥沟乡聂府厅村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证人聂树起、韩卫强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徐春自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迄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本院发出寻找徐春的公告后,徐春仍然下落不明,故对于申请人要求宣告徐春失踪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徐春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孙长青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