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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思诉冯言言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民初字第1588号 原告李学思,男,1939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庆洋,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亮,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冯言言,又名冯妍,女,1984年11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民初字第1588号

原告李学思,男,1939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庆洋,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亮,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冯言言,又名冯妍,女,1984年11月29日出生。

原告李学思诉被告冯言言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庆洋、郭亮,被告冯言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东西邻居关系,原告房屋位于被告宅院西南角,原告在大街开办小卖部,生意兴隆,地势较好,被告想要原告该二间门面,因未谈妥,便怀恨在心,2015年6月23日夜,被告趁天降大雨,在原告房屋东墙挖一条排水沟,并在沟内钻洞引流水浸泡原告房屋,造成原告房屋灌入水深约10厘米,房内财物被毁无法使用,生意无法经营,原告申请村干部、公安机关处理,被告拒不配合,大门紧锁,任由雨水冲刷原告房屋后墙,现该房屋地基已下沉有塌陷之危险。故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得将排水沟设在原告屋后,将排水沟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2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店铺不是在大街上,而是在我的院子里开的,其房屋北面是我家的主房,那个沟不是我挖的,是下雨冲出来的水沟,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在被告主房西部往南现有原告的两间房屋,该两间房屋南侧为被告的头门,北侧紧邻被告的主房,原告两间房屋的东墙与南墙均在被告院内。原告的房屋门朝西,门前为一条南北大路。被告院内为水泥地面且较高,原告房屋周围为土地面且较低,2015年6月份,下雨时因被告家的雨水从其头门处向外流出,在原告房屋南墙处因流水形成一条东西长3.1米,深20厘米,宽10-40厘的流水沟。原告称该水沟为被告所挖及房屋修复费用需20000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房屋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原告房屋南墙处因被告家的自然流水形成的小水沟,对原告的房屋有一定影响,原告作为该房屋的所有人,负有对其房屋进行管理的义务,对其房屋南墙处的小水沟其应予以填平。原告称该水沟为被告所挖,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修复费用20000元,因未提供证据,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建宏

审判员  孙长青

陪审员  司学领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