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沂南行执字第754号 法定代表人隋海波,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高绍学,男,汉族,1978年08月06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申请执行人徐从云,女,汉族,1977年05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沂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沂费征字(2015)第1965号、19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沂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沂费征字(2015)第1965号、19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沂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沂费征字(2015)第1965号、19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伟平 审判员 尹纪栋 审判员 杨月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