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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发永与卞乐锋、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经开民初字第153号 原告鲁发永,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树金,临沂河东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卞乐锋,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褚媛媛,临沂经济开发佳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经开民初字第153号

原告鲁发永,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树金,临沂河东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卞乐锋,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褚媛媛,临沂经济开发佳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江山,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广周,公司员工。

被告方景阳,男,汉族。

被告马德国,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春壮,临沂河东元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郯城县益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景恒,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

负责人牛文浩,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画,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陆南京,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鲁发永与被告卞乐锋、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方景阳、马德国、郯城县益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达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发永及委托代理人孙树金,被告卞乐锋委托代理人褚媛媛,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广周,被告马德国委托代理人张春壮,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陆南京、王画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前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景阳、益达运输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发永诉称,2014年9月14日17时许,在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路源尚物流门前路段,被告方景阳驾驶被告益达运输公司所有鲁q×××××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沿华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路段向北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卞乐锋驾驶鲁q×××××北京现代牌轿车(车载武传花、鲁发永)相撞,造成鲁发永、武传花、卞乐锋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认定被告方景阳负事实主要责任,被告卞乐锋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鲁发永被送往临沂市人民医院救治。被告方景阳驾驶的鲁q×××××号半挂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被告卞乐锋驾驶的鲁q×××××号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为此,我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381.1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申请变更赔偿数额为123193.44元。

被告卞乐锋辩称,第一,事故发生属实,我在责任划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车辆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车上人员责任险,投保限额10000元,并附加不计免赔,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第三,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0000元。

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卞乐锋在我公司投保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在查实肇事车辆确系我公司承保车辆,并具有合法有效的行驶证、驶证后,才能确定我公司被告主体,但原告作为我方车辆车上乘客,与本案中起诉我公司法律关系不符,应予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我公司同意在法庭组织下,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调解处理。

被告马德国辩称,事故属实,我方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给予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分成。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对该事故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属实,主车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100万元,不计免赔,挂车5万元不计免赔,同意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因事故车辆挂车脱审,我公司不同意商业险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诉求过高,扣除非医保用药15%比例,其余质证时发表意见。(2014)经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车主起诉,赔偿卞乐锋车损2000元,第三者赔偿34641.60元,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17时,在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路源尚物流门前路段,被告卞乐锋驾驶的鲁q×××××号轿车,车载原告鲁发永、案外人武传花与被告方景阳驾驶的鲁q×××××号牵引车、鲁q×××××挂号挂车相撞,造成原告鲁发永、案外人武传花、被告卞乐锋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9月26日,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作出临公交河认字(2014)第201409144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卞乐锋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方景阳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鲁发永、案外人武传花无事故责任。

被告卞乐锋系肇事车辆鲁q×××××号轿车的登记所有人,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车上人员10000元/座*4座。被告方景阳驾驶的鲁q×××××号牵引车、鲁q×××××挂号挂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益达运输公司,被告马德国系实际车主,与被告益达运输公司系挂靠关系,系被告方景阳的雇主,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鲁q×××××号牵引车限额100万元,鲁q×××××挂号挂车限额5万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鲁发永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2014年9月14日至17日),花费医疗费6561元;2015年9月17日,原告到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2014年9月17至10月4日),花费医疗费19792.34元;2014年11月5日,原告到临沂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204.3元;2014年12月20日,原告到临沂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456.2元。原告鲁发永为复印病例两次花费复印费28元。原告住院和治疗期间均由其妻子安妮护理。期间,被告卞乐锋为原告鲁发永垫付医疗费20000元。

2014年12月21日,原告鲁发永委托临沂河东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于伤残程度、二期手术费、误工、护理及营养期进行评定,同年12月24日,临沂河东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河东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14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杨中学的损伤十级伤残,二期手术行内固定物取出费用预计约需8000元,误工损失日评定为210天,护理期评定为9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900元。

责任编辑:国平